切实发挥农业保险作用 降低极端天气下农业生产损失
摘要:中超联赛委员、青浦区政协主席曹卫东等反映,近期极端天气频现,仅依靠农业人员现有的自然灾害防护意识、手段和措施,较难应对和抵御自然灾害,亟需切实发挥农业保险作用,尽可能降低损失。目前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涉农区的设施大棚保险覆盖率不足,灾后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二是农业保险赔付惠农程度有待提高,赔付触发条款严苛,有些受灾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有些赔付金额与实际损失有差距;三是政府理赔机制复杂,资金拨付不及时。建议:1.农业生产设施保险由政府统一承担,保险受益权转让给农业经营主体。2.结合农业人员实际需求优化保险理赔机制。3.加强极端天气影响下农业防灾减灾培训指导。
中超联赛委员、青浦区政协主席曹卫东等反映,台风“贝碧嘉”“普拉桑”先后侵扰上海,对上海郊区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不少村镇农田积水、大棚倒塌、农作物受损,农村合作社和农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并对实际感受到的糟糕天气越发担忧。近年来,极端天气频现,依靠村镇合作社、农户、种植户等现有的自然灾害防护意识、手段和措施,较难应对和抵御自然灾害,而受灾后的农业保险理赔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具体问题有:
一是部分地区设施大棚保险覆盖率不足,企业负担加剧。设施大棚多应用于绿叶菜核心生产基地,但绿叶菜本身附加值低,利润空间有限,一些农业生产企业面对较高的保费压力,放弃参保,基层政府层面也没有为辖区内的设施大棚投保,导致在遭遇自然灾害时缺乏应有的保险保障,灾后不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还需企业自筹资金修复生产设施,增加了复产难度。
二是农业保险条款的真实惠农程度有待提高。部分基层政府已为辖区内的农户投了保,比如浦东新区为所有种植水稻的农户购买了保险。但就农户的实际感受而言,赔付金额与实际受灾损失有差距。虽然保险条款已细分为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内容涵盖水果收获、大棚设施、公众责任、人身安全等多方面,但通常情况下,正常保险赔付只能达到投保额度,与受灾损失额度仍存在一定距离。而且保险赔付触发条款较为严苛,今年上海持续高温导致果树、蔬菜死亡,给种植户造成明显损失,但不在现有的赔付范围内。赔付条款对风力、雨量等设置了严格标准,但实际上农业受灾程度并不与一时的风力、雨量直接挂钩,如遇多日连阴雨,植物根系泡水农作物也会遭受毁灭性打击,但往往因风力、雨量没达标,种植户难以得到赔付。
三是政府理赔机制复杂,资金拨付不及时。部分地方政府为设施大棚投保,但理赔主体通常是政府部门,理赔流程较为复杂。在设施大棚遭遇自然灾害时,政府需依赖公开招标程序,通过专家评审来选定合格的维修单位。整个流程涉及施工监理、审价和审计等多个环节。这种繁琐的理赔机制导致响应不够及时,企业在生产停滞期间难以迅速获得赔付。有时企业为了响应尽快恢复生产的号召,不得不自筹资金开展修复工作。
由此,建议:
一、农业生产设施保险由政府统一承担并购买。保险受益权转让给农业经营主体,设施损毁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定损,经营主体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确保设施的快速维修与恢复生产。同时,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购买农业生产设施保险,政府适当补贴。
二、结合农业人员实际需求优化保险理赔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同业保险公会与气象部门、农业合作社、农户等,针对极端天气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调整农业保险内容、重新考量农业人员实际需求,补充修订理赔条款,在下一轮保险服务中设置更为合理、妥当,体现精细化差异、个性化选择的服务项目。农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设施大棚的保险覆盖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将农业生产设施保险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同时加强对理赔标准、保险合同条款的调查审核,督促保险公司尽快理赔。
三、加强极端天气影响下农业防灾减灾培训指导。及时对郊区村镇合作社、农户、种植户等受损受灾情况进行复盘,针对性制定进一步的防汛防台预防措施,对物资和人手不足的村镇,提供价格合理的修补物资和点对点上门服务,尽快帮助受灾农业人员完成灾后恢复。同时,注重加强常态化防灾减灾培训,从事前预防、事中协助、事后补偿等角度培养农业人员防灾减灾理念,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青浦区政协、浦东新区政协供稿)